|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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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9 19:46 文章来源:岐山县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1、由屠宰厂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岐山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3、屠宰场(点)具条以下设置条件:
1)远离居民区、医院、机关、部队、学校等人口密集和生活饮用水源;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须的检验设备、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动物检疫员。
3、屠宰场(点)设施设备应达到GB50317—2000规定的四级条件。
4、由县经贸局会同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审查验收合格后,由经贸局发给统一编号的《家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由县农业局发给《动物防疫合格》、卫生局发给《卫生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执照。
5、定点屠宰场(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屠宰活动。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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