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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报审批程序
2006-08-19 19:54  文章来源:岐山县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1、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请示;
  2、新建加油站(点)符合所在地加油站(点)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和所在规划点的详细位置图(需标注与相邻加油站、点的位置和距离);
  3、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SO156—2002)的加油站(点)建设设计与施工方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省商务厅收到符合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建设申请文件后,经实地勘验核实,下达是否准予建设的批准文件。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实建设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开工建设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始建设。
  三、加油站建设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完工后,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由省商务厅或委托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必须有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文件,市(县)公安消防及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生产企业储油罐产品合格证,税务部门的税控加油机产品合格证和加油站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的完整工程技术资料。
  四、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上报验收合格的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包括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有关部门意见、以及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明书、加油站全貌和储油罐区彩色照片。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企业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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